网上购买国家管制的化学品,勾兑饮料后乔装成“潮饮”,喝了不仅上头还上瘾……值“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三法院”)通报一起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两名被告人网购化学品兑入饮料中制成毒品吸食,还贩卖给他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资料图】

为“自给自足”,他们自制毒品

“我从网上看到这种由化学品某酯勾兑饮料的液体是毒品,但当时我已经上瘾了,没有办法不喝。”几年前,“90后”王某夫和洪某锋开始饮用毒品类饮料,后导致成瘾。为了持续供自己和朋友吸食,两人便想方设法购买原料,自己动手制作。

2021年7月至9月,王某夫、洪某锋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分别向他人多次购买化学品某酯,后将买来的化学品某酯兑于碱性饮料中,配制成毒品自行吸食。此外,王某夫还多次将勾兑好的毒品高价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

之后,两人在向一微信好友购买化学品某酯意图继续配制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经过勾兑的化学品某酯会转化为化学品某酸,而化学品某酸为毒品成分。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夫、洪某锋明知化学品某酯被列管为易制毒化学品,仍购买并兑入饮料后饮用,具有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王某夫还多次贩卖给他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夫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洪某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新型毒品很会“装”,警惕意识要增强

当前,新型毒品花样迭出、种类繁多,而且往往具有较强的伪装性、隐蔽性、迷惑性,常掺杂在食品饮料、日常用品中,以“上头电子烟”“神仙水”“跳跳糖”等“网红产品”形式在市面上流通。其与传统毒品一样,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和危害性。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一定要提高警惕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进入娱乐场所消费时,及日常对陌生人递来的香烟、饮料、零食等,要提高戒备,拒绝跟风购买、服用来源不明、没有生产许可的所谓的“网红产品”,坚持立场、远离毒品,保护自身身体健康。面对学业及生活压力,要学会自我调节,必要时寻求家人朋友帮助,千万不可借毒解闷、借毒消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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