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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国药公司)作为“东莞老字号”企业,其招牌已经在东莞区域内的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东莞某国药业公司在开设的药店中,普遍使用近似东莞国药的招牌。为此,东莞国药公司状告东莞某国药业公司,认为该药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法院判决,东莞某国药业公司涉及连锁侵权,赔偿335000元。

案例回顾:

东莞某国药业公司注册了“十国”的注册商标,在东莞市范围内开设了十余家分店,店铺在招牌、灯箱、大门腰线、购物袋中突出使用“东莞十国药店”或“东莞十国药业”的标识,但对“十”突出用不同字体或颜色使用,明显区别于其他文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莞某药业公司使用的等招牌,包含了“东莞国药”全部内容,与“东莞国药”近似。而且“十”字字体或颜色明显与其他字体不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十”字符号是加号或是医疗、卫生、药业机构常用的“+”字符号。由于东莞某国药业公司与东莞国药公司经营内容、经营地域具有较高重合性,虽然东莞某药业公司注册了“十国”注册商标,但该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上使用时并非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是使用近似的招牌,具有混淆和攀附的主观故意,容易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该药业公司与东莞国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东莞某药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335000元,东莞某药业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标的使用应当在合法范围进行,如果商标的不当使用使得相关标识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简称构成混淆,攀附他人知名度,亦可构成侵权。本案涉及连锁侵权,被告开设14家药店,药店分布东莞多个镇区,侵权行为地涉及范围广,侵权行为严重。打击药店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不正确使用商标行为,有助于保障辖区内群众用药安全,强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切实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胡运科、何倩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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