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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发布了《关于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其中透露,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将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

征求意见稿提出,2023年11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区域(含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肇庆等9个地市)开始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不合格,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

2024年5月1日起,粤东西北地区(含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2个地市)开始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不合格,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

有关专家表示,在臭氧成为广东省大气环境质量首要污染物的背景下,组织实施在用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有利于减少在用汽油车蒸发排放和臭氧污染防控。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通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不合格的,应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书面告知、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汽油车排放进行监督抽测时,抽测内容可以包括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等内容。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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