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酒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广大司机的共识,但仍有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以身试法。甚至明知朋友喝了酒,却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对方驾驶,结果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今天向媒体通报了该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2019年12月9日晚,吴某约了三五好友在宵夜档聚餐,席间大家喝了三斤白酒和6支啤酒。聚餐结束后,吴某表示自己喝多了,无法驾驶车辆,而后将其车钥匙交给同样饮酒的曾某,并示意曾某驾驶其车辆搭乘其本人和另外一名朋友回家。

半斤白酒下肚的曾某并未拒绝,拿着车钥匙就开车上路了。当车辆行驶至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大桥路段时,无法集中注意力的曾某竟然驾驶车辆逆行上桥,不出所料撞上了一辆正向行驶的车辆,最终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吴某、曾某二人试图和对方私了,但对方已报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曾某进行了酒精测试,发现其酒驾,随即将曾某带往医院抽血。经鉴定,曾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0.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吴某明知曾某饮酒,仍提供机动车,纵容其在道路上驾驶,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两名被告人在被害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曾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通讯员:徐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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